广安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秩序及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陈丽  文章来源:武装部、保卫处   时间:2017-12-28  点击数:  

广安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秩序及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2017年10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营造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的校园环境,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所有师生员工,同样适用于临时在校工作和生活的人员。以上人员都应自觉地遵守本规定,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学校应加强校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法违规活动。

第三条 一切进出学校的人员,应自觉遵守我校《门卫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我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扰乱校园秩序。凡故意违反《门卫管理制度》又不听教育劝阻而构成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批评教育外将按本规定处罚:

1.采取不正当手段进入校园,经发现教育而拒不认错的;

2.违反规定又不服教育劝阻、无理取闹妨碍执行公务的;

3.将学生证借给他人,或用其他手段将校外人员带入校园,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双方同时给予处罚。

第四条 校内所有人员和临时来校工作人员或从事其他活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我校《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第五条 关于在校内举行大型文体活动的规定

一、大型文体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将活动的内容、规模、时间、地点、组织人、安全措施和批准部门或领导,书面告知保卫处。接到报告后,保卫处立即派人前往活动现场,对安全条件和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者,填写《活动登记表》,保卫处签署意见后方可举行。

二、活动项目必须内容健康,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不得干扰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共财产和公民的权利。

三、参加文体活动的人员要衣着得体,举止文明,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纪律,爱护公共财物,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不得寻衅滋事。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

四、坚持“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的负责人是活动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要对活动的安全承担法律责任。活动前,制定并组织实施该项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对参加活动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法纪和安全知识教育,并负责检查措施落实情况。活动中如发生纠纷或案件,要主动会同保卫部门查处。

五、全校性的大型文体活动,由保卫处承担安全保卫工作,主办单位要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一般活动,由主办单位负责,如确需保卫处协助配合,应事先联系。以便安排执勤人员。

六、售票的文娱、体育活动,主办单位责任人对活动的治安问题承担全部责任。

七、凡对安全保卫工作未履行职责并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者,要追究主办单位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关于校内张贴和散发宣传品的管理规定

一、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院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宣传部同意。

二、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师生员工或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广播等宣传设施,必须报请学校宣传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如违反,学校宣传部都有权制止其活动。

第八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干扰和破坏教学、科研、生活和生产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第九条 教室、图书馆、食堂、宿舍、体育场、礼堂、会场、活动中心、浴室等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原则是“谁主管(主办),谁负责”。

第十条 加强电源和火源管理。切实执行安全用电、用火规定,禁止乱接电源,严禁各种违章用电,用火。消防器材及设施须由专人管理,不得擅自挪用或损坏。管理者必须掌握其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或各类刀具、凶器;贵重物品或大宗现金、票证不要带入场内,确需带入须有专人保管或随身携带,谨防丢失、失窃。

第十二条 校内所有人员都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和讲究精神文明,服从管理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本规定处罚:

1.故意寻衅滋事或起哄闹事的;

2.打架斗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3.酗酒、赌博或变相赌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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